問:我開的食品廠以生產土豆片、鍋巴等小食品為主,為了宣傳自己的商品,我向商標局提出“香脆”
商標注冊申請
,使用商品為土豆片、鍋巴,為什么商標局駁回,我廠該如何救濟?
答:根據《商標法》第11條的規定,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“香脆”二字直接說明了該土豆片、鍋巴的特點,原則上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,所以您的申請被商標局駁回。
商標的使用具有排他性,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、圖形作商標,可能會損害同行業其它從業者的利益,有悖于公平競爭的原則。同時,商標的特征和功能之一在于標明自己、區別他人,使消費者能夠區分清楚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,但若以“香脆”為土豆片、鍋巴等小食品的商標,不能夠有效區分經營者,也就為商標法所禁止。若想獲得該商標注冊,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您廠長期使用“香脆”標志,并已經獲得了顯著性特征,以證明該標志具有可識別的特點。因為根據《商標法》第 11條第2款的規定,如果前款規定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,并便于識別的,可以作為商標注冊。
針對商標局駁回該注冊申請的情況,如您不服,可以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。如果復審被駁回,則可以根據《商標法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,自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之日起30日內,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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